公文的法律效力具有一定的时效性,称为公文时效。公文的法律效力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发文机关的地位及其职权范围;第二是公文的重要性,党政机关的公文是由法定机关或组织发布的,代表了这些机关或组织的意志,公文内容也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现法律权威,为了保证公文的时效性,紧急事项可以及时处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公文时效性的要求越来越高,即使是正规的公文也是如此。如果公文内容有时间限制,需要快速送达,则称为紧急公文。根据办理的紧急程度,公文分为紧急公文和急件公文。他是发文机关制作公文时使用的标准化板式公文标题。党政机关公文的特点主要包括合法性、政策性、实用性、时效性和规范性。注明紧急程度,以引起特别注意,保证公文的时效性。
首先是合法性。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紧急程度,公文处理必须及时、准确、安全。标明紧急程度的目的是为了引起特别注意,确保公文的及时性和确保紧急事项的及时处理。(签发机关的标识:签发机关的标识表明文件的作者,紧急性意味着文件处理必须及时、准确和安全。将以扰乱公共秩序罪依法处罚。伪造或者变造国家机关公文,
紧急的官方文件应该随时处理。时限越高,传输和处理的速度越快。紧迫性是对文件传送和处理速度的要求。公文一般由文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文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签发机关签名、行文日期、印章、注释、附件、抄送机关、签发机关、签发日期和页码组成。
通常称为“文头”。加急公文可以分为加急和加急两种,对于“急件”,电报应分别注明“特急”、“特急”、“加急”和“普通”。机密级别的顶框标记在版本中心右上角的第一行,紧急级别的顶框标记在版本中心右上角的第二行,此外,“特提”是要求在一天内完成的电报,“特急”是要求在三天内完成的电报,“加急”是要求在五天内完成的电报,“平急”是要求在十天内完成的电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