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发文审查程序的说明,对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发文前应当对其审批程序、内容、用语、格式等进行审查,需要进行实质性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官方文件查询规定,审查后,不符合要求的文件应退回起草部门进行补充或修改,以备第二次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文件应予以拒绝。驳回不是目的,也不是目的,但通过驳回,被建议单位可以及时修改完善,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文件。登记、文件审查后,应确定文件编号、分发范围和印刷份数并详细记录印刷情况,文件印刷必须保证质量和及时性...
更新时间:2024-07-24标签: 公文复核发文第二十五条办理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