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标题是公文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类型,一般应当注明发文机关,在标题中,除了法律法规名称外还要加上图书标题,不需要添加书名,不需要添加书名。如果在标题中引用,则是公文标题中另一个通知的标题,所以一般不需要加上书名,书名属于公文的一种,属于文件名,引用时应使用书名,用于副标题、标题文本、出版商和制作者。如果法律法规最终被转发,可以使用图书名称。新的公文格式规定,多层转发的公文应避免复杂冗长。最后,公文的标题是“xxx...
更新时间:2024-12-03标签: 书名引用里边引号名称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