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的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作为今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档案保存,第四十条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在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况下,如果一项行...
更新时间:2024-04-28标签: 董事会秘书公司管理人员会计师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