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律法规名称和图书名称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标题中“关于”等介词的组合符合公文的处理规则,以体现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第二十条公文签发前应当经发文机关办公厅(室)审查,首先要明确的是,公文文号重复是工作失误造成的。文号重复是指规范性文件与上一年度备案的文件使用相同的标题和文号,属于重复备案的行为问题,不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要求,因此不予备案登记。从公文内容看,应使用以下文本中的“通知”文本,可作为“通知”的“附件”。题目中还...
更新时间:2024-08-02标签: 公文标题介词机关第二十条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