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文件中的第一个地名和单位名称已使用全称。公文标题中,除法律法规标题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一般要求是:公文中的名称、地名、单位名称、时间一般用全称,地名、单位名称也可使用规范简称,因为公文是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处理公务的,一般没有个人签名。
公文标题下没有署名。使用“签发人”一词也符合公文的规范和格式要求。在正式文件中,应在文件上标明签发人的姓名。公文标题下是文号。当手稿中第一次出现各种名称时,尽量使用全名。王思远草书艺术签名图片仅在公文结束后,在右下角写上签发机关的名称和印章。如果名字太长而不能缩写,则在第一次出现全名时应在括号中说明。
公文中的省略应以准确、理解和不误解为原则。只有一些官方文件,如通知,但是,如果原因部分中有多个器官和名称并列,则每个器官和名称的名称由一个不带空格的停顿分隔。名字一样,那就放括号,并注明该同志所属单位,缩略语要按照一般成语简化,不要随便发明。由停顿分开,这样可以清楚地表明文件签发人的身份,便于读者识别和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