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公文的主受理机关,行文时应使用全称或规范简称和通用名。公文的主送机关是指公文的主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主送单位名称过多使公文首页无法显示正文的,以正文开头为发文依据或理由;主要部分可以概括为“事”,即什么事情或事项;结尾部分可以概括为“断”,这是文本的判断部分,通常是要求和措施。
主送机关是公文的主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的通用名,也可以使用规范的简称。公文标题的格式:公文正文:公文的内容一般分为头、体、尾三部分,有规范性的公文,包括公文写作和排版(1)标题:正文的标题是用小标写的。除法规名称和图书名称外,公文标题一般不需要标点符号,在公文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