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量规范、准确地书写公文标题。第十条第六款(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类型,一般应当注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是对公文主要内容的准确、简要的概括和提示,由发文单位、事由和用语组成,还应引人注目并符合相应语言的写作规范、公务员考试申请和公文写作的格式,或参考:建议书。
单位对外行文时,公文标题通常采用“发文单位关于事由的用语”的形式。通过标题,你可以知道文件的单位、内容、目的和语言。标题也可以写成:计划语言的名称。而且易于阅读、管理和使用。公文标题要切中要害、简明扼要、醒目得体。在实际写作中应该避免这种情况。标题一般写在中间,由语言的名称组成,即“提案”一词。
主送机关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发出的指示、通知、通知等公文称为一般公文,所有下级机关都是接收机关,即发送公文的主送机关;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报告或请示的文件。在标题中,除了问号和感叹号之外,没有标点符号,除法律法规名称和图书标题外,标题中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信笺的字体:大号粗体字、黑色变体字或标准字体、宋体拼色(一般为红色)字号:一般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