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不应该带。在公文标题中,除法律法规外,书名号均可代替,使用引号;标题中并列短语和词组中间使用停顿或逗号;标题中出现法律法规和图书名称时使用图书名称,答:除法规名称和书名外,一般不在公文标题中使用标点符号,包括顿号和引号,不常用于官方文件标题。在制作正式文件标题时,应始终使用引号,公文标题中引号的使用相对固定和单一。
报告不需要书名,但需要用于转发和打印上级文件的书名。没有书名。第二,在原始文件中,在联合撰写的标题中,多个联合签发机关和单位的名称之间没有停顿,而是用一个空格进行标记。公文标题的重要组成部分。D项正确,题目中出现了法律、法规和规章。图书标题、文章标题、报纸标题和出版物标题都可以使用,如《国务院关于印发健康中国饮食规划纲要的通知》。
破折号一般用于文章的小标题中,C项正确。如果官方文件的标题中出现具有特定含义的词语,请使用双引号,例如“一带一路”和“希望工程”。三要素是发布机关名称、事由和语言名称。如果是联合样式的文档。标题中具有特定含义的缩写或单词,以及在官方文件中使用的图书标题,如果引用,则表明需要突出显示的特定标题或部分,表明具有特殊含义的单词。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公文标题中出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名称时,应当加书名号;已批准(转发和发布)的请求、报告、计划、意见和法规。第一,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规则)的名称应当用全称并附有书名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