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有附件的,应当在正文之后、签发机关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和编号。主送单位和抄送单位的填写有以下规范:主送单位是指受理单位或承办单位,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并位于公文标题中,第一点是附件应与正文装订在一起;如果附件和正文不能装订在一起,应在附件上注明文件编号和“附件”字样。
附件应安排在单独的页面上,并在记录版本之前与正式文档的正文装订在一起。在正式写作中,附件放在正文之后,写作日期之前。公文的附件是指附在正文之后的书面材料,也是一些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版本记录在正式文档的末尾,附件内容应在版本之前。要求:附件应安排在另一面,并在版本记录前与公文正文装订在一起。附件写在签名之后。第二,附件标识后的文字应与附件标识一致。
附件的序号和标题应与附件的说明一致。“附件2”一词及其序号用于扩展内容:公文格式,即公文的规范和风格,是指公文中各种组成部分的构成,它与语言类型一起是公文外部形式的两个重要方面,直接关系到公文的效力。公文上如有注释,应仿宋三号字体排在成文日期的下一行,左边空白处加括号。包括文件排版、文件纸张和装订要求。
在“抄送”一词后添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构的名称。使用附件的标题,如果是上述文章中的,主送单位需要填写需要报告或请示的相应单位或部门的名称。并非所有正式文件都有附件,但通常根据需要用作文本的补充说明或参考资料,《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版本记在后面。如有抄送机关,一般用“仿宋体”四字排列,发文机关及发文日期上方一行,左右各一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