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文档正文中提到附件时,附件的名称应加上图书名称。公文标题中出现意见、法规、决定等文件名称时,不加书名号,关于公文标题中书名号的使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六项明确规定:“除法律法规名称和书名号外,公文标题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当附件列在文本末尾时,不需要在附件名称中添加任何符号。
此外,在某些特定领域,如计算机科学和电子工程,引号可能用于表示表格或文件名。简而言之,在选择是否使用书名或引号时。只要以普通段落开头,并在正式文件正文之后写上“附件:* * *”或“附件1:附件2: * * *”。公文中书名号的用法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公文标题中出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名称时,应当加上书名号;哪里批准(转发、发布)请示。
在官方文件中使用书名,如果引用,则表示需要强调的特定标题或部分,并表示具有特殊含义的单词。即使作为附件,也没有添加标点符号,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件》等规定,发文制度属于形式内容,不需要标注附件。在制作正式文件标题时,应始终使用引号,关于文档的通知。公文标题中引号的使用相对固定和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