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格式规定如下:公文上有附注的,使用附注。简而言之,“附件说明”是指附件的标识,是公文格式的一个要素,在公文中,注释是对公文正文内容进行补充、说明或解释的文字,通常放在公文正文的下方,“附件”是指应当附在主文件之后的文件附件,即实质性附件,附签与公文中的附件不同。公文的附件是正文的组成部分,与公文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政府信息公开的公文应当在附注中注明公开属性。公文中的“附件”也叫“说明”:写作要求和格式如下:附件应在正文之下。解释的内容不同,有时附件甚至是官方文件的主要内容,也可能是补充主要部分的图表、统计数据或其他事件;注释只是对发送和阅读官方文件的范围的描述。笔记的内容通常简短且具有解释性。
但附件是行政公文涉及的重要内容,受篇幅限制不方便直接出现在正文中。正式请示文件应在附注中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附件应标注在正文后的左上方,书写日期或签名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顺序和编号,然后所有附件应打印在主文件之后;笔记标在书写时间的左下方。注释一般说明公文的分发范围和使用时的注意事项,如“此文件被发送到县集团一级”“此文件可以报告”。
公文注释的内容由“|”符号分隔。可以看出,与笔记相比,附件分量重,内容丰富,附件应标记在正文后的左上方,书写日期或签名之前。徽标格式不同,其次,logo格式不同。为了便于排版和阅读,笔记需要用特定的符号隔开,注释的内容要简洁明了,便于读者理解。附件可以说明生效时间,括号表示在书写日期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