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公文标题中不能使用哪些标点符号?公文标题中可以使用标点符号,主要包括停顿、逗号、书名号、引号等。根据《公文处理规定》国家标准,标题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必要时可使用书名号、双引号、括号、分隔符和连字符,但是,在公文标题中使用引号也要谨慎,因为引号比标题中的其他标点符号更显眼,如果可能的话,建议尽量少用或不用。
根据标准,公文标题中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如有必要,可以使用图书名称、双引号、括号和连字符。原则上不使用“登陆号”。如果会议议程本身有具体内容,可以在会议标题中使用引号,例如“七调查一教育”会议。C项:正确。当标题中出现有特殊含义或需要强调的词语时,可以使用引号。虽然在括号文件的标题中遇到括号的情况不多,但有些情况值得注意。
引号在公文标题中的使用是相对固定和单一的,一般在需要突出某个事物时使用。公文标题中出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名称的,应当加书名号;凡经批准(转发、印发)的指示、报告、计划、意见、规定、决定等文件的名称出现在公文标题中的。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非规范性文件在审批转发时,一般会用引号而不是书名号来强调文件名称。标题规范,D项:错误,标题不需要逗号,如果需要停顿,可以用空格或布局表示,既不使用书名也不使用引号。书名:书名(双书名:“”,单书名:《》),用来表示书名,这道题不是选择题,所以正确答案是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