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请示文件应在附注中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公文注释:仅在使用“请示”文字时使用,备注的内容一般为联系人和电话号码,标记附件:只有当附件中有内容时,才能保存附件,汉字;联系人、固定电话和电子邮件之间使用逗号;如果有多个联系人,请在联系人之间使用分号,最后,一般情况下,请示、会议通知等正式文件需要“联系方式”;位置在正文和附件之间,前面应该是空的。
政府信息公开的公文应当在附注中注明公开属性。附件:XXXXX应在“否,请回复”后留空。如果是请求,在版本中添加联系人和电话号码,这样报告就不需要写联系人和电话号码了。注释不解释和注释官方文件的内容。官方文件的注释或解释通常通过官方文件正文中的句内括号或句外括号来解决。
此外,对于“请示”,应在“备注”中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这是一项特殊要求。(联系人:_ _电话:_ _ _ _)(注意,书写日期的下一行)抄送(如果没有抄送单位, 栏目可省略):(仿宋体左空字)单位印制(仿宋体左空字)(仿宋体左空字)(仿宋体右空字)(仿宋体右空字)()()(()()()()(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