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文件的标题包含两个以上的标题时,一般只使用两个书名。会造成书名套书名,书名套书名的问题,虽然你可以自由使用书名,但最好不要使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律法规名称和图书名称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从外到内,第一本使用双书名,第二本使用单书名,第三本不能再使用书名。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除法律法规名称和图书名称外,公文标题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第二,在原始文件中,在联合撰写的标题中,多个联合签发机关和单位的名称之间没有停顿,而是用一个空格进行标记。如果使用书名号,《标点符号用法》中规定,公文标题应使用书名号,如书籍标题、文章标题、出版物名称、报纸名称、文件名称、电影、电视、音乐、诗歌、提案和雕塑。
但是,有一点需要说明,即书名是否可以使用法律法规名称以外的名称。党委机关公文的标题,书名号为““。如果是联合样式的文档。发布)请示、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定、所有法律、不带书名号的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单行条例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凡批准(转发)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名称出现在正式文件标题中的,应在书名、报告和计划中添加意见。
根据这一规定的精神,显然公文标题中的“纲要”、“计划”、“意见”是不加书名号的。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公文标题中出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名称时,应当加书名号;已批准(转发和发布)的请求、报告、计划、意见和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