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二:如何在公文中打出多个书名?首先,除法律法规外,公文中不应使用书名。转发发文机关名义的图书,根据以前的规则,如果转发和打印的文件是法律文件,则应给予书名,其他类型的文件则没有书名,不要把书名加在标题上,而是把书名加在正文上,加粗公文写作公文格式排版中的字体要求公文写作抄送机关的字体:与正文相同的字号(常用。
当书名中有书名时,外层使用双书名,内层使用单书名。如果有一个书名,也有一个书名。公文标题中出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名称的,应当加书名号;凡经批准(转发、印发)的指示、报告、计划、意见、规定、决定等文件的名称出现在公文标题中的。
仿宋印刷说明的字号)或更小的字号:与抄送机关的字号相同。例如《转发通知的通知》,这是不正确的,规定所有法律、行政法规、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的标题现应加书名号;转发(转发、打印和分发)指令、报告和案例、意见和法规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