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文档正文中提到附件时,附件的名称应加上图书名称。正文中附件名称一般加引号,正文中的引用是加书名号和文号(如A),所以附件不需要与文号重复,附件的名称不包括书名,比如附件:XX大学,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非规范性文件在审批转发时,一般会用引号而不是书名来强调文件名称。
在福建著录中,附件的名称需要加上图书名称。当附件列在文本末尾时,不需要在附件名称中添加任何符号。当一份文件作为一项条例或规则出版、批准和转发时,通常应加上书名,有时在批准和转发文件的标题中包括“关于”和“通知”字样。在“附件”一词后使用冒号。如果只有一个附件,只需将附件的名称写在冒号后面。发布和批准通知的标题由“发布机构发布(批准和转发)的已发布文件的标题通知”组成。
国标中附件名称后面没有标点符号,实际上就是没有加书名。文件或书名需要使用书名,在表达对话或引用时需要使用双引号。通常使用附件的文本。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件》等规定,发文制度为正式内容,无需标注附件。只要以普通段落开头,并在正式文件正文之后写上“附件:* * *”或“附件1:附件2: * * *”。
即使作为附件,也没有添加标点符号。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公文标题中出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名称时,应当加书名号,已批准(转发和发布)的请求、报告、计划、意见和法规。引号在公文标题中的使用是相对固定和单一的,一般在需要突出某个事物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