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在一些文章中有涉及,但是在公文中没有使用这种表述,这在公文-2/中有明确规定,根据公文写作的要求,在正式公文中,结构层次为:一层为“I”,二层为“(I)”,三层为“1”,文号又称文号,是由发文机关按顺序编制的公文代码号,主要作用是便于统计、查询和引用。
文号又称文号,是由发文机关按顺序编制的公文代码号,主要作用是便于统计、查询和引用。文件编号由机构代字、年份和序号三部分组成。比如“浙政[2002]14号”,“浙政”是浙江省人民政府的代表字,“浙政[2002]”是年份,“14号”是序号。除标明签发人的情况外,文件编号通常应放在眉部红色反线上方、签发机关标志下方的中间位置。联名书写时,只需注明主办单位的文号。编制文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机关代用字要规范,尽量选用能体现职能特点且与本地区其他机关不重复的代用字,且使用时间长,字数不要过多;二是机构代次、年份、序号顺序不能随意更改;第三,年份不能省略,六角括号不能写在括号或括弧里。年份和序号要用阿拉伯数字,序号不要填虚数(如1不填001)也不要加“不”字。如“[2002] X经46号”、“X交城广字(02)055号”不符合上述规范要求。
2、关于 公文 写作中结构层级序数的问题……根据公文 写作的要求,在正式公文中,结构层次为:一层为“I”,二层为“(I)”,三层为“1”。你所说的“在某些文章中,用1也是有用的,, 1.1, 1.1.1, 2.、2.1等。”确实在一些文章中有涉及,但是在公文中没有使用这种表述,这在公文-2/中有明确规定。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