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文处理实践中,有些公文附件本身就有附件。《条例》和《格式》中没有关于在何处以及如何附上此“附件”的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根据公文正文与附件的位置关系和标注方式,可以对附件的附件进行处理,附件标点符号和页码不规范,按照规定,如果文件有附件,必须在“附件说明”中标明文件附件的序号和名称。
附件应当与公文正文装订在一起,并置于附件的左上角。如果官方文件有附件,则应在文本底部留空L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附件应另排一面,与公文正文装订在一起,方可入版记录。使用了“附件”一词和附件的序号。如果有多个附件,请使用阿拉伯数字标记附件的序号(如“附件:XXXXX”);附件名称后不添加标点符号。
附件的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如“附件:×××”);附件名称后不添加标点符号。附件中的标题、行、词和段落的安排与主要部分中相应格式元素的要求完全一致,当附件名称很长并且需要返回时,它应该与前一行中附件名称的第一个单词对齐。附件的字体要求与正文的字体要求相同,除非另有说明,“附件”通常标有宋体仿制品,后面是全角冒号和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