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量规范、准确地书写公文标题。第十条第六款(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类型,一般应当注明发文机关,还应醒目并符合相应语言的写作规范,标题应通用,而且易于阅读、管理和使用,公文标题要切中要害、简明扼要、醒目得体。在实际写作中应避免上述情况。
小标准宋体;根据《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要求,相关规定如下:在字体和字号上没有特别说明的,一般使用公文格式的所有要素,在标题中,除问号和感叹号外,不使用其他标点符号。除法律法规名称和图书标题外,标题中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主送机关的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发出的指示、通知、通知等公文称为一般公文,所有下级机关都是接收机关,即发送公文的主送机关;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报告或请示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