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公文的用语,又称公文名称,用于表明公文的性质。浅析几种常见公文的区别《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统一了公文的种类,实事求是地说,在中国有大量通用公文并且它们之间的差异很小的情况下,做到这一点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不同的公文有不同的作用,根据来源,官方文件可以分为两类:接收和发出。
正确使用语言可以表明文件的性质和目的,明确制作和分发文件的目的,便于理解文件的意图,便于准确和快速地处理、执行和搜索,便于文件的归档和存档。《办法》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公文主要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但要达到这种效果,前提是体裁本身的注释必须准确,不能有错用或误用。
根据处理时限要求,公文可分为普通公文、紧急公文和特急公文三类。我国行政系统中通用的公文语言体系包括:条例、规定、办法、决定、命令、指示、批复、通知、通告、公告、议案、请示、报告、调查报告、总结报告、信函、会议纪要等,,各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正式文件:决议、决定、命令、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告、报告、请示、答复、动议、信函和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