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公文。其他正式文件可参照执行。用少数民族文字印制的公文格式可参照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下列标准中包含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公文的字体和字号要求:(标题一般为小字体,在红色分隔线下空两行排列,居中一行或多行排列;回行时,字义要完整,排列要对称,长度要合适,间距要适当。标题排列应该是梯形或菱形。
还规定公文的结构分为四层:“一般第一层用黑体标示,第二层用斜体标示,第三、四层用仿宋标示”。那么这里要求的是仿宋字体,并不一定规定为仿宋国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决定除另有规定外,一般采用公文格式的所有要素,模仿宋体字。具体情况下可以适当调整。公文标题一般用宋小标。文件的年份和序号标有* * *数字,并使用“签发人”一词。
公文 图表公文的主要文体(1)按行文关系分:第一部分:请示汇报。以下文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和答复。平行文本:信函、平行通知、会议纪要(以下文本和平行文本均可)。(2)以时限为标准:万分紧急;紧急;平片。附件是正文的附属部分,是补充文件正文内容的其他官方文件或材料(包括图表)。如果公文中有附件,则应在文本底部留出一个空行,并在文档的位置标记“附件”一词,后面加上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名称后不添加标点符号。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文附件是对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附件是附在文件正文之后的其他文字、图表、图形和其他材料,对文件正文起解释、说明、补充、确认和引用的作用。附件通常与正文装订在一起,也是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附件为图表、数据、列表或其他对公文某一方面的补充说明的,附件的顺序和名称应在正文(空行)下方左起两个空格处标注,不得使用“附件列后”。
公文的附件是指附在正文之后的书面材料,也是一些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非所有正式文件都有附件,但通常根据需要用作文本的补充说明或参考资料。公文有附件的,应当在正文之后、签发机关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和编号。并非所有正式文件都有附件,但通常根据需要用作文本的补充说明或参考资料。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文附件是对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附件是附在文件主体上的其他文本、图表、图形和其他材料。
附件是正文的附属部分,是补充文件正文内容的其他官方文件或材料(包括图表)。如果公文中有附件,则应在文本底部留出一个空行,并在文档的位置标记“附件”一词,后面加上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名称后不添加标点符号。如果公文中只有两个附件,则只标记名称,(附件附件是公文的附件材料。有些附件是书面材料,有些是实物,如照片、图表等,应注明所附材料的名称和编号。附文是为了避免正文内容冗长,对正文起到解释、注释、补充、证明和参考的作用,一些官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