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在公文附件的文件名中添加图书名称。公文的附件是指附在正文之后的书面材料,也是一些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官方文件有附件,则应在正文下方留空,如果公文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签发机关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和编号,如果附件和文档正文不能装订在一起,则应放在附件的左上角。《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附件应另排一面,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成册后方可入版。
公文的附件是正文的组成部分。顶部方框标识了文档编号及其后面的附件(或序列号)。《党政机关公文格式》附录中有一段说明:如有附件,“附件”二字在正文下方空行排列,后面加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要求:附件应安排在另一面,并在版本记录前与公文正文装订在一起。公文中附件的作用:补充说明用作正文或正文的参考。
使用了“附件”一词及其序号。附件并非在所有正式文件中都有,但通常根据需要用作文本的补充说明或参考材料。通常情况下,信函中不会编辑文档编号。附件的序号和标题应与附件的说明一致。使用了“附件”一词和附件的序号。没有必要在信的前缀上加上“文件”一词。添加的文件类型一般为XX发布的正式文件。例如,在上面的例子中,它应该是由南方委员会发布或由南方委员会发布的,并且这些文件的红色前缀应该是:中共南充市委办公室文件。
附件的字体要求与正文相同,通常在没有特殊说明的情况下使用。法律依据是:《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九条一般由文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文号、文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和正文组成,国家行政公文处理办法,附件有序号的,使用阿拉伯数字(如“附件:×××”)。对于附件的标题,如果有多个附件。